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



案例:疑似因擔任物流貨運公司貨車司機致腰椎椎間盤突出症

 

案件背景陳述

勞工基本資料:

個案為31歲男性,擔任物流貨運公司貨車司機一職,服務年資合計5.5年,主訴100年開始出現下背痛、右腳痠麻等症狀,101年至醫院接受腰椎核磁共振檢查,發現centro-dorsal herniation ofdisk at L5-S1,mild right para-central protruded herniation of L2-3 disk, annular bulging disk at L3-4,L4-5;後再另一醫院之職業醫學科門診就診,理學檢查(右腳抬腿試驗)發現右腳踝異常(60度陽性),遂據以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勞保局審查後並未認定為職業疾病,個案不服,經行政救濟程序,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鑑定,鑑定結果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



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之分析:

疾病之證據:

個案於100年感覺下背疼痛與右腳麻木等症狀,隔年作業過程中感覺腰部疼痛難耐,至醫院接受腰椎核磁共振檢查,報告顯示centro-dorsal herniation ofdisk at L5-S1,mild right para-central protruded herniation of L2-3 disk, annular bulging disk at L3-4,L4-5。後再至另一家職業醫學科門診就診,理學檢查(右腳抬腿試驗)發現右腳異常(60度陽性),102年4月接受手術治療椎間盤突出。


暴露之證據:

任職貨運司機一職,服務年資合計5.5年,每日工時12-14小時(7:00AM-20:PM),平均每週工作5.5天(月休4-6天)。
主要作業內容為:
每日送貨量盤點、裝卸、搬運、運送
將貨物送達定點
依規定路線自客戶端回收貨品(15-20%須徒步2-5樓)
行駛車輛以3.5-6.5噸卡車為主,平均每日收送件數為200-250件,1.5台車/日,該職務為經常性重複搬運重物或過度彎腰工作之職業(運貨物上下車,車廂內部高度約165cm,此時以一人作業徒手搬運貨物,貨車高度與廂內空間約為165cm,個案身高171cm,進行移位作業時,須彎腰拿取/放置並且負重扭腰動作,合計彎腰次數為每日400次以上)。個案運動地點為混合型住宅(一般住宅+公司行號),根據實地訪視可知貨品重量20kg以上約佔總貨運量30%;20kg以下佔70%;個案每日搬運總量平均為3217.8kg。
以人工抬舉評估程式評估個案搬運重物腰部負荷之牛頓力,蹲踞姿勢搬運20kg之貨物,腰部所受之牛頓力為4311N。一公斤重(kgw)=9.8牛頓力。


暴露與疾病之時序性:

個案於95年5月任職物流貨運公司,合計服務年資5.5年,從事貨運司機一職,100年感覺下背疼痛與右腳麻木,該症狀發生於該職務5年後,大致符合時序性。


醫學文獻之一致性:

蒐集相關文獻,椎間盤突出之職業危害因子:需要經常搬抬25磅(11.33公斤)以上物品和非自然之姿勢搬抬重物。而經常彎腰超過90度與椎間盤退化有關,而非重體力工作者之中,腰椎間盤退化與工作型態或體力負荷無關。
文獻指出過量之負重搬抬活動,是造成腰椎間盤突出之主因。尤其是需用力之動作或重覆性之抬舉活動,皆會增加腰椎之過負荷受力。依據美國NIOSH之研究估計,有60%以上之下背痛患者,其病因與過度勞動有關,而在過度勞動過程中,源於抬舉物品者占66%,而起因推或拉者20%。且抬舉物品太重或所舉物體體積過大須彎腰將物體舉起,或抬舉次數頻繁,皆會引起下背痛,並增加罹患腰椎間盤突出之機率。
職業性腰椎間盤突出其疾病之證據以下三項須同時存在:1.下肢痛麻和併下背痛。2.SLRT呈陽性、神經傳導檢查或肌電圖顯示腰薦神經根病變。3.脊髓攝影、核磁造影、電腦斷層顯示單側腰椎間盤突出,不能是對稱性之突出或膨大。在工作中暴露之證據需符合:1.每年至少工作220日、至少工作8-10年,且工作中大部分時間或一半以上時間是暴露於危害因子。搬抬重物,男性20kg以上,女性15kg以上,每日總搬抬重量達2噸以上;2.工作之單次動作姿勢對腰部至少產生3400N之負荷;且一生累積劑量至少25x106(Nh);3.個案特殊考量,如肩搬抬、快速搬抬、扭轉彎腰、長距離搬抬等,工作年限可下修到約5年。


排除可能影響之相關因素:

個案不曾因外力撞擊導致腰椎受損,除工作時間外無其他重覆性負重活動,過去病史亦無相關腰部疾患或外傷導致背脊受傷等就診紀錄。


鑑定結果與討論

個案年資為5年5個月,未達勞委會「腰椎椎間盤突出認定」參考指引所列需8-10年之年資,惟個案每日搬運20kg以上貨物估約3217.8kg,單次動作姿勢對腰部負荷為4311牛頓,且其工作已達該參考指引腰部需負重或重覆扭轉動作,部分堆疊則須雙手過肩抬舉,故職業安全衛生署最終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


資料來源

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職業病鑑定案例彙編


圖片來源

互動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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