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詳細資訊請見附件資料。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5月2日科會誠字第1130028850C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如下(細節請參考修正對照表):
      (一)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增訂但書:就相關事證資料,國科會可自行取得且其證據明確者,得逕進行審查。
      (二)修正第九點第二項:除學研機構先行查處時應給予當事人答辯之機會外,於國科會審查小組之初審階段,亦應提供當事人答辯之機會。
      (三)修正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明確揭示初審之審查期限為六個月,包含學研機構之審查期限四個月,其餘為審查小組之審查期限;
            案件之審查期限應自最後交請查處之次日或最後收受補具之新事證之次日起算。

      (四)修正第十二點:增訂不成立或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均進入學術倫理審議會報告。
      (五)修正第十九點: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審程序,但尚未終結之審查中學術倫理案件,仍依原規定辦理。
三、檢附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要點部分規定各1份。

附件: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修正對照表.pdf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1130502.pdf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令.pdf
科會誠字第1130028850C號.pdf

(以上資料可查看於2024/05/03 Notes全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