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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主旨 | 更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 重點說明 | 更正內容: (一)刪除第十二點第二項內容。 (如屬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 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二)修正第十三點第七款第1目:計畫屬人文領域之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二十。(原為百分之二十五) (三)修正第十六點第五項內文文字,正確為【會徽】。(誤植部徽) |
| 附件 | 作業要點、勘誤表 |
(以上資料可查看於2025/11/04 Notes全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