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一. 設籍花蓮年滿65歲以上,輕中度失能依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或50歲以上失智症--依臨床失智量表(CDR)評估為失智症者.

二. 具有活動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穩定,且無法定傳染病,或暴力行為者.

三. 行動只需協助或助行器活動之長輩.

四. 人托前經專業人員評估
      1. 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2. 55歲以上失之能原住民。
      3. 50歲以上之失智症患者。
      4. 失能之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