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函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國健婦字第1140463746號)
主旨:修正後「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業於114年10月31日公告,並自114年1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補助方案之主要修正事項如下:
(一)胚胎植入數(依植入時受術妻年齡):受術妻未滿39歲者最多植入1個胚胎;受術妻滿39歲者最多植入2個胚胎。
(二)依各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年齡、申請次數、施術方案給予不同補助額度,補助金額調整重點如下:
1、第2以後胎次之各次申請最高補助金額,比照首胎各次補助金額。
2、受術妻未滿39歲,各胎首次申請最高補助15萬元;受術妻滿39歲且未滿45歲,各胎首次申請最高補助13萬元。
3、受術妻未滿39歲,各胎第2、3次申請最高補助10萬元;受術妻滿39歲且未滿45歲,各胎第2、3次申請最高補助8萬元。
4、依據實際施術方案給予不同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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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民眾申辦作業說明 (114年11月1日更新)
補助對象:
1.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不孕夫妻,且妻年齡為未滿45歲(以申請日之月份計算)。
2.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俗稱試管嬰兒療程)。
補助項目: 110年7月1日以後,申請人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機構),進行不孕症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並自114年11月1日起提高補助額度,升級為3.0方案。
不補助下列項目或情形:
1.人工授精(AIH)。
2.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
3.持人工生殖機構開立處方箋至藥局購買排卵藥或黃體素者。
4.未滿39歲受術妻植入2個(含)以上胚胎;已滿39歲之受術妻植入3個(含)以上胚胎。
5.申請日前之施術費用或超過1年之施術費用。
6.除因特定健康因素無法進入胚胎植入療程者外之凍卵療程。
申請人應備妥文件及資料:
1.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2.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
3.匯款帳戶資料。
申請地點:由為申請人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特約機構。
申請方式:由上述特約機構至國民健康署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及費用申請作業。
諮詢服務專線電話:02-2558-0900
補助次數:
1.受術妻年齡未滿40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6次。
2.受術妻年齡40歲至未滿45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3次。
補助金額:
1.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每次補助上限15萬元,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2.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依療程給予不同補助額度如下表,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頁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0&pid=142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