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補助方案~「醫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文(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發文字號:新北衛健字第1142637977號)

修正公告「新北市醫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 卵助好孕服務計畫」,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4年12月26日新北衛健字第1142622366號公告辦理。
二、因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施行「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修正旨揭計畫之服務對象及醫療院所資格,摘述如下:
      (一)醫療性凍卵(精):
            1、本人設籍本市之18歲至40歲以下(含)罹癌民眾(排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補助對象之癌別者),在癌症治療過程中,後續須接受之治療,經醫師評估可能造成生殖機能下滑或喪失者。
            2、同次療程無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
            3、醫院資格:通過衛生福利部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其同院(或地址鄰近之分院或兒童醫院)亦須為衛生福利部許可且與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全國36家)。
      (二)解凍卵助好孕:
            1、設籍本市之18歲至44歲之女性。
            2、已有凍卵,並依人工生殖法規定,運用已凍卵之卵子執行人工生殖療程。
三、旨揭問答集請逕自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訊息/醫 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 (https://reurl.cc/yRxQMD)下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文(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發文字號:新北衛健字第1142034540號)

修正本市「好孕補助三連發」問答集,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4年6月26日新北衛健字第1141272573號函(諒達)暨衛生福利部114 年8月15日衛授國字第1140462683號公告辦理。
二、為配合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1日起實施「醫療性生育保存補 助試辦方案」,修正問答集內容,摘述如下:
       (一)民眾如已申請衛生福利部「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 案」之補助,不得再申請本市醫療性凍卵(精)補助。
       (二)診斷證明書須載明罹癌癌別、「經醫師評估因治療影響 生育者」之文字內容及凍卵(精)相關療程起訖時間。
       (三)若對於「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內容有相關疑 問,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健康主題/全人健康/醫療性生育保存(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877)查詢或逕洽補助諮詢專線02-25580900。
三、旨揭問答集請逕自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訊息/醫 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 (https://reurl.cc/yRxQMD)下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文(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發文字號:新北衛健字第1141272573號)

為守護民眾育兒夢想,自114年7月1日起提供「新北市醫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4年6月24日第1141200283號公告辦理。
二、實施日期: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
三、服務對象:
       (一)醫療性凍卵(精):
             1、設籍或配偶設籍本市之40歲(含)以下罹癌民眾,且經醫師評估因罹癌或治療影響不孕者。
             2、當年度凍卵(精)療程無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且無申請其他縣市相關補助。
       (二)解凍卵助好孕:
             1、設籍本市之44歲(含)以下之女性。
             2、已有凍卵,並依人工生殖法規定,運用已凍卵之卵子執行人工生殖療程。
四、補助費用:服務對象於療程結束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終生1次。
       (一)醫療性凍卵:每人上限7萬元(含凍卵費6萬元及保存費1萬元)。
       (二)醫療性凍精:每人上限8,000元。
       (三)解凍卵助好孕:每人上限3萬元。
       (四)未達上限者,依實際醫療費用核實支付。
五、各項補助費用申請,由民眾至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申辦e服務/健康醫療專區(網址:https://reurl.cc/7K6e2k)/項次77醫療性凍卵(精)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申辦。
六、相關資訊及新北市好孕補助問答集,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reurl.cc/yRxQMD)查詢。

人工生殖受術夫妻之身心健康評核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國健婦字第1140463832號

主旨:為人工生殖受術夫妻之身心健康,敬請貴機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人工生殖技術諮詢會114年第1次會議之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人工生殖法第7條及第11條規定,夫妻經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評估後,確認適合接受人工生殖後,醫療機構始得為其進行人工生殖,另參考科學文獻顯示,多數不孕夫妻於治療期間面對不同程度之情緒困擾,爰請貴機構之人工生殖施術醫師及諮詢員持續關注人工生殖受術夫妻之心理健康狀態,並選用適當之心理健康評核工具。
三、請貴機構惠予將下列資訊轉知受術夫妻:
(一)本署官網之健康主題項下之試管嬰兒專區之「傳達適齡生育及備孕知識之管道,報你知」網頁: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0&pid=19333,提供我國與美國生殖醫學專業團體所建立不孕症治療之衛生教育網站,以及衛生福利部所建置之婦女心理健康線上課程及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台等網站連結,並提供本署製作之不孕症治療相關衛生教育素材,建議受術夫妻善加運用之。
(二)建議受術夫妻善用社團法人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所建置之病人健康問卷(PHQ-9)線上自我評估網頁,網址: https://www.depression.org.tw/detection/index_04.asp
(三)若45歲以下之受術夫妻有心理諮商需求,建議可運用衛生福利部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之資源,相關資訊請至該方案網頁:https://sps.mohw.gov.tw/mhs,或其常見問答網頁: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509-79500-107.html等查詢。

資料來源: 國健婦字第1140463832號函

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3.0版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函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國健婦字第1140463746號)

主旨:修正後「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業於114年10月31日公告,並自114年1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補助方案之主要修正事項如下:
       (一)胚胎植入數(依植入時受術妻年齡):受術妻未滿39歲者最多植入1個胚胎;受術妻滿39歲者最多植入2個胚胎。
       (二)依各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年齡、申請次數、施術方案給予不同補助額度,補助金額調整重點如下:
            1、第2以後胎次之各次申請最高補助金額,比照首胎各次補助金額。
            2、受術妻未滿39歲,各胎首次申請最高補助15萬元;受術妻滿39歲且未滿45歲,各胎首次申請最高補助13萬元。
            3、受術妻未滿39歲,各胎第2、3次申請最高補助10萬元;受術妻滿39歲且未滿45歲,各胎第2、3次申請最高補助8萬元。
            4、依據實際施術方案給予不同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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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民眾申辦作業說明  (114年11月1日更新)
補助對象:
    1.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不孕夫妻,且妻年齡為未滿45歲(以申請日之月份計算)。
    2.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俗稱試管嬰兒療程)。
補助項目: 110年7月1日以後,申請人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機構),進行不孕症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並自114年11月1日起提高補助額度,升級為3.0方案。
不補助下列項目或情形:
    1.人工授精(AIH)。
    2.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
    3.持人工生殖機構開立處方箋至藥局購買排卵藥或黃體素者。
    4.未滿39歲受術妻植入2個(含)以上胚胎;已滿39歲之受術妻植入3個(含)以上胚胎。
    5.申請日前之施術費用或超過1年之施術費用。
    6.除因特定健康因素無法進入胚胎植入療程者外之凍卵療程。
申請人應備妥文件及資料:
    1.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2.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
    3.匯款帳戶資料。
申請地點:由為申請人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特約機構。
申請方式:由上述特約機構至國民健康署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及費用申請作業。
諮詢服務專線電話:02-2558-0900
補助次數:
    1.受術妻年齡未滿40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6次。
    2.受術妻年齡40歲至未滿45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3次。
補助金額: 
    1.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每次補助上限15萬元,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2.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依療程給予不同補助額度如下表,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頁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0&pid=1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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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男孩都疼愛-不得進行胎兒性別篩選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宣導~不得進行胎兒性別篩選

為尊重生命倫理,避免出生性別失衡,執行產前遺傳診斷(如:絨毛膜、羊膜穿刺檢查、胚胎前遺傳診斷/篩檢(PGD/PGS)…等),除非基於醫學理由,否則提供予民眾之報告內容不得記載性別,並禁止以任何形式向民眾揭露胚胎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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