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受術夫妻之身心健康評核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國健婦字第1140463832號

主旨:為人工生殖受術夫妻之身心健康,敬請貴機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人工生殖技術諮詢會114年第1次會議之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人工生殖法第7條及第11條規定,夫妻經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評估後,確認適合接受人工生殖後,醫療機構始得為其進行人工生殖,另參考科學文獻顯示,多數不孕夫妻於治療期間面對不同程度之情緒困擾,爰請貴機構之人工生殖施術醫師及諮詢員持續關注人工生殖受術夫妻之心理健康狀態,並選用適當之心理健康評核工具。
三、請貴機構惠予將下列資訊轉知受術夫妻:
(一)本署官網之健康主題項下之試管嬰兒專區之「傳達適齡生育及備孕知識之管道,報你知」網頁: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0&pid=19333,提供我國與美國生殖醫學專業團體所建立不孕症治療之衛生教育網站,以及衛生福利部所建置之婦女心理健康線上課程及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台等網站連結,並提供本署製作之不孕症治療相關衛生教育素材,建議受術夫妻善加運用之。
(二)建議受術夫妻善用社團法人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所建置之病人健康問卷(PHQ-9)線上自我評估網頁,網址: https://www.depression.org.tw/detection/index_04.asp
(三)若45歲以下之受術夫妻有心理諮商需求,建議可運用衛生福利部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之資源,相關資訊請至該方案網頁:https://sps.mohw.gov.tw/mhs,或其常見問答網頁: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509-79500-107.html等查詢。

資料來源: 國健婦字第11404638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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