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補助方案~「醫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文(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發文字號:新北衛健字第1142637977號)

修正公告「新北市醫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 卵助好孕服務計畫」,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4年12月26日新北衛健字第1142622366號公告辦理。
二、因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施行「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修正旨揭計畫之服務對象及醫療院所資格,摘述如下:
      (一)醫療性凍卵(精):
            1、本人設籍本市之18歲至40歲以下(含)罹癌民眾(排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補助對象之癌別者),在癌症治療過程中,後續須接受之治療,經醫師評估可能造成生殖機能下滑或喪失者。
            2、同次療程無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
            3、醫院資格:通過衛生福利部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其同院(或地址鄰近之分院或兒童醫院)亦須為衛生福利部許可且與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全國36家)。
      (二)解凍卵助好孕:
            1、設籍本市之18歲至44歲之女性。
            2、已有凍卵,並依人工生殖法規定,運用已凍卵之卵子執行人工生殖療程。
三、旨揭問答集請逕自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訊息/醫 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 (https://reurl.cc/yRxQMD)下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文(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發文字號:新北衛健字第1142034540號)

修正本市「好孕補助三連發」問答集,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4年6月26日新北衛健字第1141272573號函(諒達)暨衛生福利部114 年8月15日衛授國字第1140462683號公告辦理。
二、為配合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1日起實施「醫療性生育保存補 助試辦方案」,修正問答集內容,摘述如下:
       (一)民眾如已申請衛生福利部「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 案」之補助,不得再申請本市醫療性凍卵(精)補助。
       (二)診斷證明書須載明罹癌癌別、「經醫師評估因治療影響 生育者」之文字內容及凍卵(精)相關療程起訖時間。
       (三)若對於「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內容有相關疑 問,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健康主題/全人健康/醫療性生育保存(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877)查詢或逕洽補助諮詢專線02-25580900。
三、旨揭問答集請逕自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訊息/醫 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 (https://reurl.cc/yRxQMD)下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文(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發文字號:新北衛健字第1141272573號)

為守護民眾育兒夢想,自114年7月1日起提供「新北市醫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4年6月24日第1141200283號公告辦理。
二、實施日期: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
三、服務對象:
       (一)醫療性凍卵(精):
             1、設籍或配偶設籍本市之40歲(含)以下罹癌民眾,且經醫師評估因罹癌或治療影響不孕者。
             2、當年度凍卵(精)療程無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且無申請其他縣市相關補助。
       (二)解凍卵助好孕:
             1、設籍本市之44歲(含)以下之女性。
             2、已有凍卵,並依人工生殖法規定,運用已凍卵之卵子執行人工生殖療程。
四、補助費用:服務對象於療程結束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終生1次。
       (一)醫療性凍卵:每人上限7萬元(含凍卵費6萬元及保存費1萬元)。
       (二)醫療性凍精:每人上限8,000元。
       (三)解凍卵助好孕:每人上限3萬元。
       (四)未達上限者,依實際醫療費用核實支付。
五、各項補助費用申請,由民眾至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申辦e服務/健康醫療專區(網址:https://reurl.cc/7K6e2k)/項次77醫療性凍卵(精)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申辦。
六、相關資訊及新北市好孕補助問答集,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reurl.cc/yRxQMD)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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