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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照顧服務

二、家庭照顧服務

三、經濟扶助

四、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五、職業重建業務

六、醫療費用/醫療輔具補助

 

 

一、長期照顧服務

申請資格:

失能身心障礙者

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獨居老人/虛弱老人

服務內容:

1.照顧及專業服務 : 居家照顧.社區照顧.專業服務

2.交通接送服務 : 協助往返醫療院所就醫或復健

3.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 居家生活用輔具購置或租借

4.喘息服務 : 提供家庭照顧者獲得休息時間

 

※洽詢單位:

花蓮縣長照管理中心 03-8226889 

長照服務專線 1966

 

二、家庭照顧服務

1.照顧者支持

服務對象:家庭成員符合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本府評估照顧負荷重有諮商輔導需求之家庭照顧者即可申請服務。

服務內容:由本縣社工或委任心理師至家中訪視,瞭解家庭照顧者照顧負荷及諮商輔導等需求,適時提供專業心理師資源,以提供情緒支持,紓緩照顧負荷。

申請窗口:本府社會處福利科電話:03-8223874

2.臨時及短期照顧

居家式照顧  

申請窗口:富爾捷居家護理所,03-8316650 

定點式及短期式 

3.家庭關懷訪視服務

  申請窗口: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電話:03-8227171分機383、03-8239392 

 

三、經濟扶助

1.弱勢老人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之民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年滿65歲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並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2.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符合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補助標準者

補助內容:補助身心障礙者入住或安置於與本府簽約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四、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服務內容:

受理通報轉介

提供各項老人福利服務諮詢與轉介。

定期追蹤身心障礙者資源使用情形,提供支持與關懷。

身障者或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販運等案件由本府社會處社工科(03-8227171分機440~441)提供服務。

申請窗口:

結合「113 保護專線」及「1999縣民專線」,24小時受理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通報。

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

通報專線:03-8235546、03-8239896~7。通報傳真:03-8234990。 

 

五、職業重建業務

服務內容: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職業輔導評量

─支持性就業

─庇護性就業

─身障者職業訓練

─身障者職務再設計

─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服務

─身障者創業輔導利息補貼

─進用身障者就業獎勵

─身障者特種考試補助學費補助

洽詢單位: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 03-8227171 #318

 

六、醫療費用/醫療輔具補助

補助對象:

領有身障證明,設籍本縣之縣民

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醫療輔具項目:電動拍痰器、抽痰機、化痰機、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Bi-PAP)、單相陽壓呼吸器、血氧機、氧氣             

                               製造機、UPS不斷電系統、壓力衣、矽膠片等。

 

醫療費用: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開具診斷證明書費用、開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費用

申請單位: 戶籍地公所社會課

 

 

七、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補助

補助對象:

109年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

由政府認定經濟困難並開立證明者 (如: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證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等、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須村里幹事簽章)

辦理期程:即日起至109年12月15日止,或計畫補助款用罄止。

補助項目:健保欠費、醫療費用、住院膳食費用、救護車費用等,各項補助費用合計每人每年以3萬元為上限。

申請單位:花蓮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03)8227141轉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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