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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缺川資民眾返鄉乘車換票

二、低收及中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三、低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四、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五、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

六、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七、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八、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一、短缺川資民眾返鄉乘車換票

‧補助對象:花蓮縣民及行旅本縣之他縣(市)民因故短缺川資,得向花蓮縣政府、豐川派出所、玉里派出所及南區縣政中心申請乘車換票證,持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車站換取莒光號或區間車之車票返回戶籍地,俾利順利返鄉。

‧申請窗口:本府社會處、豐川派出所、玉里派出所及南區縣政中心。

‧應備文件: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同一人於同一年度僅得申請一次補助。

 

二、低收及中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補助對象:

─列冊之低收入戶。

─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且最近 3 個月累計費用達新臺幣 5 萬元以上者。

─符合上述資格接受公費安置者申請補助期間之收容照顧費用應按日扣除(但由機構之外籍監護工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補助內容: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並僱請具有護理機構照顧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證照之合格看護工,但不包括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看護,非因急病入院者。

─所聘之照顧服務員不得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因傷病住院以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補助費用:

    1. 低收入戶:1,500元/日;13萬元/年。

    2. 中低收入戶:750元/日;6萬元/年。

    3. 未達1日者按比例計算。

    4.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核定。

‧申請窗口:應於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本府網站下載或各公所社會課可提供)。

    2. 醫師開具之最近 3 個月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載明須僱請 專人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

    3. 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所開具之證明為限)。

    4.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6. 領款收據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其他(如委託書或切結書等)。

 

三、低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補助對象:

    1. 列冊之低收入戶。

    2. 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且最近 3 個月累計費用達新臺幣 3 萬元以上者。

    3. 非屬前二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標準計算),且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且最近 3 個月累計費用達新臺幣 5 萬元以上者。

‧補助內容: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本府網站下載或各公所社會課可提供)。

    2. 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免附)。

    3. 全戶所得稅暨財產證明(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免附)。

    4. 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載明入出院日期)。

    5. 申請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所附之證明文件(非診斷書) 需由主治醫師開具並有醫院負責人章及機構印信。

    6.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醫療費用明細表。

    7.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 其他(如委託書或切結書等)。

 

四、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補助對象:

    1.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 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3.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4.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 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6.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補助內容:依急難事由核發1萬 ~ 3萬元。

‧申請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村裡辦公處、鄉鎮市公所申請或通報。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暨通報表(得受理傳真)。

    2. 認定表。

    3. 戶籍謄本。

    4. 診斷書、死亡證明書、相關證明文件。

    5. 醫療費用收據。

    6. 印章。

    7. 其他證明文件(依實際需要提供財產所得與稅籍證明)。

 

五、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

‧補助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2. 家庭總收入: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09年度最低生活費12,388 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109年度18,582元)。

    3. 家庭動產:低收入戶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之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中低收入戶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之平均每人每年未超112,500元。

    4. 家庭不動產: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353萬元者;中低收入戶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530萬元者。

 

※低收入戶補助內容:

    1. 第1款家庭生活補助11,040元/月。

    2. 第2款家庭生活補助6,358元/月。

    3. 兒童生活補助15歲以下2,802元/月。

    4. 就學生活補助高中職以上學生6,358元/月。

    5. 老人生活津貼65歲以上7,759元/月。

    6. 身障者生活補助輕度5,065元/月、中度以上8,836元/月。

    7. 健保費全額補助。

    8. 醫療補助。

    9. 住院看護費每日補助1,500元(一般病房),每年最高補助13萬元。

 

※中低收入戶補助內容:

    1. 健保費補助二分之一;18歲以下全額補助。

    2. 醫療補助。(最近3個月累計達5萬元以上)

    3. 住院看護費每日補助750 元(一般病房),每年最高補助6萬元。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申請表、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個月以上內頁明細、國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在營證明、其他。

 

六、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

    1.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2.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4. 家庭動產:不超過每戶1人時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5. 家庭不動產: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650萬元者。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補助內容:

    1. 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補助金額 7,759元。

    2. 未達最低生活費 2.5 倍者,補助金額 3,879元。

    3. 申請人於當月 15 日以前申請者並備齊證件者,經審核合格自當月起核發生活補助費;如於當月 16 日以後備齊證件者,自次月起核發。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

    1. 申請者身份證、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個月以上內頁明細。若由代理申請,請檢附委託授權書、代理人之身份證、印章。

    2. 其他證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學生證明影本、服役證明、重大傷病卡影本、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警察機關)、入監證明、離婚協議書影本(五年內離異者)。

 

七、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 申請資格為:設籍本縣之民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年滿65歲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並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3.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醫療補助說明:

    1. 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生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於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者為限。

    2. 欲申請前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及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要求醫院註明之;無法出具證明者,本府不予補助。

    3. 不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重病住院補助說明:

    1.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並僱請具有護理機構病房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證照之合法看護工者,但不包含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看護,非因急病入院者。

    2. 因傷病住院以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補助費用標準:

─醫療補助標準: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者,補助全額。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五萬元以上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住院看護補助標準: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之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看護費用1,500元,惟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9萬元。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5,000元。

    4.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核定。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影本,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村(里)幹事、里長或醫院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

‧共同表件:

    1. 申請表。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經濟別證明資料:

(1)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出具核定公文影本。

(3)非上述兩類者,填列調查表並附申請人最近 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及相關財稅資料。

    4. 醫院開具之最近 3 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

    5. 領款收據正本。

    6. 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7. 其他,如委託授權書或代墊切結書。

 

※醫療補助:

    1. 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如申請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請另檢附「非指定自費項目證明書」、「住院診療費用明細表」、「非指定病房證明書」等相關證明;無法出具證明者,本府不予補助)

※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1. 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所開具之證明為限)。

    2.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3. 申請人之住院看護費用須由醫院或公費安置機構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

 

八、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補助對象:

    1. 本縣低收入戶嬰兒之生母。

    2. 本縣低收入戶之嬰兒。(嬰兒營養補助應由生母提出申請;生母於申請前往生者,得由其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補助內容:

    1. 產婦營養補助:不分胎次及胎數,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

    2. 嬰兒營養補助補助:每嬰兒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六十日內,檢附申請書、申請人領款收據(含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新生兒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書。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應每年申請認定。

‧申請方式及申請窗口: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受補助人郵局存摺,依各款及欲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如﹕配偶之死亡證明書、產檢紀錄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等等...可證明申請境況之資料表件。

    ※ 提醒您,本扶助視遭遇境況提出,不限於男性及女性均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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