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
‧補助對象:花蓮縣生育婦女
補助條件:新生兒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補助內容: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申請時間: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
受理單位:花蓮縣任一戶政事務所。
應備文件:
1. 新生兒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印章、新生兒之父或母銀行存簿(提供轉帳匯款服務)。
2. 得委託他人辦理,除第一項文件外,受託人應攜帶身份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二、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107年8月1日起實施)
‧補助對象:
1. 育有未滿2歲幼兒
2. 申請期間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3. 綜合所得稅未達20%
‧補助金額:
1. 一般家庭補助2,500元
2. 中低收入戶補助4,000元
3. 低收入戶補助5,000元
4. 第三位以上子女加發1,000元
‧申請單位:兒童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兒童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身份證(父母雙方)、申請人印章(父母雙方)、申請人其中一方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2. 於兒童出生日60天內申請,可追溯至兒童出生日。
※審核期間:如果當月15日前申請者,原則於次月底完成核定及撥款(約需1個半月);如當月15日後申請者,原則於下下個月底完成核定及撥款(最多需2個半月)。
三、花蓮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花蓮縣0至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資格條件: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4.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5. 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 發展遲緩兒童。
7. 早產兒。
8.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9.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10. 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
1.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為確認身份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3.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4. 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6. 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
7.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8. 前項各款兒童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本府得予補助,每名兒童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申請時間及受理單位:事發後六個月內至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補助標準:詳見花蓮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要點
應備文件:
─共同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及兒少)。
3. 收費收據正本。
4.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
5. 領據。
6. 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之帳戶,須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簽章)
─其他應備文件(如花蓮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要點)
1. 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低收或中低收入證明、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或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公文等)。
2. 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社工員之個案紀錄。
3. 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合格醫院開立之證明文件以及兒童少年及其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最近一年財稅資料。
4. 依第二點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需檢附重大傷病卡或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
5. 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助者,須檢附社工員評估報告。
6. 其他必要文件。
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計畫扶助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兒少且未受公費安置,並符合以下六點之規定者: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符合以上六點之規定後,且需符合以下三點:
1. 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如有上述條款之情形,請民眾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需檢附資料為:
1. 申請表(至公所填寫)
2. 兒童或少年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三以上皆需附上)
3. 扶助對象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如扶助兒少無存摺,可由實際照顧者代替)
4. 其他符合前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如:身障手冊、就醫證明(證明請附三個月內即可)、死亡證明或失蹤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
五、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設籍花蓮縣0至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資格條件:
1.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養父母離異,而單獨行使負擔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以下簡稱行使親權)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身心障礙中度以上、經遣返不得入境、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單獨行使親權之父或母無力撫育者。
6. 因故經法院改定或協調由父或母之外之人監護,且無力撫育者。
7. 因父母、養父母離異或經生父認領後,單獨行使親權之一方因服刑、失蹤、死亡等因素由其他親屬照顧,且曾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無力撫育者。
8.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監護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9.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10.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11. 其他本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補助金額:
1. 補助金額自105年起調整,並由本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及自有財源狀況酌予調整,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2. 109年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263元。
‧受理時間:公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
‧受理單位:
1. 有設籍者以兒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2. 未設籍者以兒少居住地之(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調查表(至公所填寫)。
3. 兒少或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少年之學生證影本(年滿16歲至未滿18歲者)。
5. 5年內離婚需附離婚資料。
六、花蓮縣弱勢家庭臨時托育服務計畫
請洽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3-8242533(花蓮市文苑路12號4樓)
─服務內容:
‧ 托育照顧媒合服務:對居住於本縣市之12歲以下兒童,提供托育媒合服務。
‧ 托育照顧補助:設籍並居住於本縣,12歲以下兒童之弱勢家庭,其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1. 列冊低收入、中低收入戶。
2. 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母離異或一方失蹤、死亡,而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照顧,以及父母皆過世而由祖父母照顧者。
3. 危機家庭:經社工員專業評估確有以下情形之一,而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
‧ 家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大疾病而有生命危險者,影響幼童主要照顧者
‧ 家戶內負擔家計者失蹤、入獄服刑,影響幼童主要照顧者。
‧ 家庭遭受其他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影響幼童主要照顧者。
‧ 失業家庭兒童臨時托育,家長因出外求職而無法照顧幼童。
4. 其他特殊條件之家庭:其他經社工員專業評估或是其他社福機構轉介,認為有提供本項服務補助之必要者。
申請方式:由承辦單位依申請服務對象之狀況,協助托育人員媒合與安排。
─育兒指導服務:經由各社福單位轉介,視家庭需求媒合資深托育人員,由托育人員至幼兒家中托育並進行親職教育。
─居家式臨時托育服務:因家庭不可抗拒因素短時間無法照顧幼兒,由家長將幼童帶至托育人員家托育。
─社區化照顧服務:針對弱勢或高風險家庭,提供社區化居家式的托育服務,托育模式與時間視家庭需求與社工評估後安排與協商。
七、早期療育補助申請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並已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1. 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之兒童。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齡前兒童,且未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3. 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需檢附緩讀證明)。
‧療育訓練費用與交通費用:
1. 申請人: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書。
2.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與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於當年度首次申請時檢附)。
3. 發展遲緩證明書正本、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於期限內首次申請時檢附)。
4. 交通補助紀卡、療育費記錄單
申請時間:
1. 1~3月,申請期限至4/5前
2. 4~6月 ,申請期限至7/5前
3. 7~9月,申請期限至10/5前
4. 10月~12/14止,申請期限至12/15前
5. 12/15~12/31,申請期限至隔年1/5前
‧受理申請單位:花蓮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地址:973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07巷36號
電話:03-8523355分機2
傳真:03-8522185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上述單位受理申請並初審後,彙送花蓮縣社會處婦幼科核定後撥款,洽詢電話:
03-8227171轉387,地址:花蓮縣府前路17號。
備註:本補助與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或托育養護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等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不得重複申請。
八、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扶助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男性及女性均可申請)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扶助項目: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本縣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109年度為12,388元),每人每次至多補助三個月,需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1案情補助1次為限。
2.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09年度為2,380元)
3. 子女教育補助之身份認定: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每年需重新申請身份認定。
4. 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並於就診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5. 兒童托育津貼: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育機構時,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繳費及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 法律訴訟補助:僅限本扶助第三款之家暴受害者提出,最高補助五萬元,同一案件補助一次為限,並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7.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應每年申請認定。
‧申請方式及申請窗口: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受補助人郵局存摺,依各款及欲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如﹕配偶之死亡證明書、產檢紀錄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等等...可證明申請境況之資料表件。
※提醒您,本扶助視遭遇境況提出,不限於男性及女性均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