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空間及設備使用,以專案計畫(含可收費之特管辦法執行項目)為最優先,本院自提計畫次之,其他產學合作計畫更次之,依合約內容及申請順序核定使用空間及順序。
- 經院方同意與本院臨床科合作,進行本國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准之細胞治療項目的細胞製劑供應廠商。
- 細胞治療臨床試驗計畫,已取得本國衛生主管機關及研究倫理委員會許可。
- 細胞治療臨床試驗計畫,已完成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諮詢,需進行批次預實驗,且已取得研究倫理委員會許可者。
- 品管試驗方法建立,需借用本中心儀器者。
- 其他臨床常規業務需求。
本中心空間及設備使用,以專案計畫(含可收費之特管辦法執行項目)為最優先,本院自提計畫次之,其他產學合作計畫更次之,依合約內容及申請順序核定使用空間及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