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須為臨床使用單位或計畫主持人,由申請人檢附使用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式二份,向本中心行政窗口申請。
- 預期借用期間依申請者製程計畫需求自行規劃,惟須預留一個月之審核及行政作業時間。
- 本中心收到申請書後,將視申請書內容、現行本中心使用狀況、申請者資格、申請先後次序等條件審核。
- 本中心檢查申請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備後發給收件編號,將實驗室目前使用狀況填寫於使用申請審查意見書,呈報院長室決議。
- 院方核准後,將寄發合約簽署及繳費通知給使用單位或計畫主持人。
- 已通過之申請案,如欲變更申請內容(如借用時間),需於變更日前至少一星期填寫「基因暨幹細胞研製中心使用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