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是什麼
『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該所稱職業上原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通勤職災」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故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除私人行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之一者外,視為職業傷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勞工不幸發生職災,除緊急就醫治療外,應儘快地告知雇主,以利雇主提供相關協助及進行 「事業單位職災通報」 ,或勞工本身有相關服務需求,可藉由 「職業傷病通報系統」 ,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儘早介入,提供職能復健、復工評估、勞政社政福利資源等協助。
職業傷病是什麼?
職業傷病是什麼?
係指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的立即性傷害,採取事實認定,例如:小喜在工廠工作時手指不小心被機器捲入,導致手指斷裂,即為職業傷害。
職業病
係指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暴露在某些危害因子中,累積下來導致身體產生的疾病,須經「職業醫學科醫師」評估及診斷。大多因工作中,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及其他危害因子所導致的疾病,例如:小蘭長期處於強烈之噪音工作環境中,最後導致聽力損失,即可能為職業疾病。
職業病診斷五大準則
職業病的判定應同時符合以下5大準則,除先要有醫學上確定診斷的疾病外,還必須判斷其與工作相的致病因子是否存在及工作相關致病因子的合理性,同時也要判斷此疾病是否主要為職業的因素所引起,並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之可能性。
1. 疾病的證據:應有客觀的疾病臨床表現,可提供的資料包含過去病史、就醫紀錄、檢查報告等。
2. 職業暴露的證據:係指疾病的發生與暴露物質的相關性,確認工作中是否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或社會心理性危害。
3. 符合時序性:指在過去未有該疾病,但在從事該工作後過一段時間才發病(即暴露在前、疾病在後)。
4. 符合人類流行病學已知的證據:經流行病學,證明該疾病與工作暴露具有相當強度的相關性。
5. 排除其他可能致病的因子:除了上述的考量因素外,亦考量其他非職業因素引起疾病的可能,以判斷疾病的發生是因職業因素引起。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https://www.coapre.org.tw/accidents-inju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