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倫理委員會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9:00-17:00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3-856-1825 # 12124
電話號碼
irb@tzuchi.com.tw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7號

研究計畫審查重點

1. 計畫設計與執行:
  • 試驗機構執行試驗之適當性,包括其醫事人員、設施、及處理緊急狀況能力。
  • 計畫主持人的資格及經驗。
  • 試驗設計與目的之合理關聯性、統計方法(包括樣本數計算)之合理性及依最低受試者人數達成妥適結論之可能性。
  • 預期風險與預期效益相較之合理性。
  • 選擇對照組之合理性。
  • 受試者提前退出試驗之條件。
  • 暫停或中止全部試驗的條件。
  • 監測與稽核試驗進行之規定是否充足;是否需要組成資料安全監測委員會。
  • 試驗結果之報告或發表方式。
2. 潛在受試者之招募:
  • 潛在受試者所存在之母群體特性(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文化、經濟狀態及種族淵源)。
  • 最初接觸與召募進行之方式。
  • 將全部資訊傳達予潛在受試者之方式。
  • 受試者納入條件。
  • 受試者排除條件。
3. 受試者之照護:
  • 受試者心理及社會層面之支持。
  • 為試驗目的而取銷或暫停標準治療之合理性。
  • 試驗期間及試驗後,提供受試者之醫療照護。
  • 試驗過程中,受試者自願退出時,將採取之步驟。
  • 試驗產品延長使用、緊急使用及恩慈使用之標準。
  • 於受試者同意下,通知受試者家庭醫師之程序。
  • 計畫結束後,提供受試者繼續取得試驗產品之計畫。
  • 參加試驗對受試者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
  • 受試者之補助及補償。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受傷、殘障或死亡時之補償與治療,賠償及保險之安排。
4. 受試者隱私之保護:
  • 記載可能接觸受試者個人資料(包括其醫療記錄及檢體)之人。
  • 為確保受試者隱私和個人資訊安全所採之措施。
5. 受試者同意:
  • 取得受試者同意之相關程序。
  • 提供受試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完備之書面或口頭資料。
  • 將不能行使同意者納入試驗之理由。
  • 於試驗期間,確保受試者及時得到與其權利、安全與褔祉相關之最新資訊。
  • 於試驗期間,接受受試者或其代理人之詢問或投訴並予以回應之機制。

其他重要事項

執行期間請依本會規定繳交期中報告衛生福利部列管案件應依其規定時限繳交,其它特殊案件,得由本委員會在同意函上載明個別規範與管理;研究計畫許可書有效期限到期後未繳交報告者,該計畫將無法繼續進行,且本會將拒絕該主持人申請新案,直到完成期中報告審查;許可書到期後三個月仍未繳交者,本會得進行實地訪查;許可書到期後日後六個月仍未繳交者,本會將逕予行政結案,經行政結案之案件,主持人仍須完成結案報告審查,本會方得受理其申請新案。

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繳交結案報告,計畫結束到期日後三個月未繳交結案報告者,本會將拒絕該主持人申請新案,直到完成結案報告審查。計畫到期日後六個月仍未繳交者,本會得進行實地訪查;計畫到期日後九個月仍未繳交者,本會將逕予行政結案,經行政結案之案件,主持人仍須完成結案報告審查,本會方得受理其申請新案。

►衛生福利部列管之人體試驗案件(含查驗登記與學術研究案件),依據醫療法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請主持人依本會規定於病歷作註記。為落實保障受試者權益與安全,避免院內其它看診醫師(非屬主持人研究團隊之醫師)未能立即識別受試者身分,進行診療時,可能造成受試者風險與 危害,受試者病歷需記載病患參與臨床試驗訊息。

►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請確實依據【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人體研究法】等法規執行。

站內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