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診服務台簡介 |
本院為提供便捷之轉診服務,成立『轉診服務台』,設有專人協助轉診轉檢病患順利就診,並處理各項診療報告的回覆寄送,以供轉診醫師為病患後續病情追蹤診斷、治療的重要參考。 轉診櫃台主要服務範圍:轉診患者服務 ( 急診、門診轉入 ) 、轉檢患者服務 ( 特殊檢查 ) 、檢體代檢服務、轉診轉檢報告回覆、本院轉出病患之後續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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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服務台簡介 |
本院為提供便捷之轉診服務,成立『轉診服務台』,設有專人協助轉診轉檢病患順利就診,並處理各項診療報告的回覆寄送,以供轉診醫師為病患後續病情追蹤診斷、治療的重要參考。 轉診櫃台主要服務範圍:轉診患者服務 ( 急診、門診轉入 ) 、轉檢患者服務 ( 特殊檢查 ) 、檢體代檢服務、轉診轉檢報告回覆、本院轉出病患之後續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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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限醫療院所使用
2.就診時請出示轉診單
3.可預掛本日起三十天內之門診時間
4.當日掛號請改撥
花蓮人工專線:(03)8578600
花蓮轉診服務專線:(03)8574885
•相關法規 |
1. |
醫療法第七十三條:(民國101年12月12日修正)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
2. |
醫療法第七十四條:(民國101年12月12日修正)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
3. |
醫療法第七十五條:(民國101年12月12日修正)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
4. |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民國99年3月12日修正) 醫院、診所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轉診業務,應置適當人員,並對轉診病人作必要之處置。醫院、診所辦理前項轉診業務,應每月統計,並作成紀錄,以備主管機關之查核;醫院、診所接受病人轉診者,亦同。 |
5. |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民國99年3月12日修正) 醫院、診所於接受轉診病人後,應於三日內將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通知原診治之醫院、診所。前項轉診病人接受住院診治者,醫院應於其出院後二星期內,將病歷摘要,送原診治之醫院、診所。 |
6. |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民國99年3月12日修正)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所定轉診病歷摘要、病歷摘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
二、主訴。
三、病史。
四、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查、放射線檢查或超音波檢查之主要發現。
五、診斷。
六、治療經過,包括最近用藥或服用中之藥物與過去手術名稱及日期等。
七、注意事項、出院後醫囑或建議事項。
八、轉診病歷摘要並應載明轉診目的及建議轉診院所科別。
醫院、診所開具前項轉診病歷摘要及病歷摘要時,應作成複製本併同病歷保存;收受轉診病歷摘要及病歷摘要時,應將其併同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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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慈濟醫院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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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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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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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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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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