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聲明

週四, 01 五月 2014 00:00

器官勸募移植中心聲明

花蓮慈濟醫院器官勸募移植中心聲明:


一、    有關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媒體報導之法務部執行槍決之收容人器官捐贈事宜,花蓮慈院器官勸募移植中心在當天並未接獲法務部或所轄相關機關通知。

二、    據了解,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務部在花蓮槍決之收容人,已在去年底主動撤回器官捐贈同意書。

三、    花蓮慈院器官勸募移植中心(以下簡稱勸募中心)承接臺灣東區器官捐贈勸募之行政醫療協調工作。如果接獲潛在性器捐個案通報,無論是來自醫院或其他機構,勸募中心均會依規定派員協助行政醫療協調工作。

四、    有關器官勸募中心之主要工作內容之一為負責腦死器官捐贈者之行政醫療協調工作。勸募中心於接獲潛在性器捐個案通報後,進行意願徵詢及腦死判定。於潛在性器捐個案接受第一次腦死判定後,即做線上分配。分配原則依照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所訂之標準執行,名單產出後,勸募中心人員依據比序順位,通知分配到器官之病患所屬醫院。如等候病患所屬醫院經醫療評估認為病患合適器官移植,即會依據勸募中心指定之時間,派醫療團隊至捐贈者所在之醫院,執行器官摘取手術。

五、    循往例,所有法務部在花蓮縣執行槍決之收容人,如生前有意願做器官捐贈,有關捐贈前所有的醫療檢驗,皆由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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