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優惠


職能治療師 張琦

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
申請資格(以下條件須同時符合)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居住家中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含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
  • 使用下列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

分類 項次 項目 每月優惠
度數
優惠用電月份



1 氧氣製造機 238 全年
2 呼吸器 64 全年
3 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 22 全年
4 冷氣機 264 5~10月
5 電暖器(葉片式、陶瓷式、石英管式) 432 12~2月
電暖器(鹵素式、碳素式) 288
6 抽痰機 6 全年
7 咳嗽(痰)機 2 全年
8 化痰機(器) 10 全年
9 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 1 全年





1 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 36 全年
2 電動輪椅 18 全年
3 電動代步車 18 全年
4 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 15 全年
5 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8 全年
備註:每度按表燈非時間電價(非營業用)第1段單價計收。

專線電話:1957福利諮詢專線,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04-22500802

花蓮社會福利科電話:03-8223874, 03-8239323, 03-8237171轉382~382、348

申請文件

  •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輔具來源為縣市政府補助之生活輔具者免附)
  • 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電費單)
  • 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限居家用照顧床、氣墊床,並請依「申請規定與相關說明5.其他規定辦理」);抑或地方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限定3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書並應註明需使用必要生活輔具名稱】。輔具來源為縣市政府或勞工保險局補助者免附)
  • 輔具需用電證明(申請居家用照顧床或氣墊床者,需檢附可資證明輔具需用電之證明文件,如可辨別需用電之購買憑證、租賃憑證或保固書、輔具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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